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1〕59號),省財政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為規范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我省依廣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辦法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含深圳市)。
第三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公開公正、突出重點、專款專用、防控風險。
第四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金融辦共同負責管理。省財政廳負責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及撥付;會同省金融辦審核申報材料,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金融辦負責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組織申報,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開展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評審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各地財政部門可參照省里的做法,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政策支持力度,促進農村金融加快發展。
第二章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補貼標準
第六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涉農貸款給予適當補助。
(二)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損失,給予適當風險補償。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以優惠利率和擔保費率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條 補貼數量核算。
(一)涉農貸款數量核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的統計標準,以上年度各季末涉農貸款平均余額計算。
(二)貸款損失數量核算。以上年度按貸款五級分類列入“損失”類、已向法院起訴且執行期已過、確實無法追收的貸款量計算。
(三)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提供的貸款、擔保責任額度核算。
1.銀擔合作項下的貸款量、擔保責任額度核算。以上年度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含)的實際貸款額、擔保費率不超過1.5%(含)的實際擔保責任額度計算。
2.銀行機構直接向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額度核算(不引入第三方擔保)。以上年度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利率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上浮10%(含)的實際貸款量計算。
第八條 補貼標準。
(一)涉農貸款補助額,不超過涉農貸款核算量的2%,單一小額貸款公司此項補助上限為50萬元(含)。
(二)貸款損失風險補償額,不超過貸款損失核算量的10%,單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風險補償上限為30萬元(含)。
(三)銀行機構為小額貸款公司直接提供貸款的補助額(不引入第三方擔保),按貸款核算量的0.5%*貸款期數計算,單一銀行機構(即省級、市級分行或法人機構,下同)此項補助上限為100萬元(含)。(貸款期數=貸款月數/12,以12個月為1期,下同)
(四)銀擔合作項下的補貼額。銀行機構按貸款核算量的0.25%*貸款期數計算補助,單一銀行機構的此項補助上限為100萬元(含);融資擔保公司按擔保責任額核算量的0.35%*擔保期數計算補助,單一融資擔保公司補助上限為100萬元(含)。(擔保期數=擔保月數/12,以12個月為1期)
第九條 以上所列小額貸款公司、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各類補助或風險補償,每年的總額度以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當年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額為限。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貸款損失以及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的當年具體補貼標準,根據當年財政預算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額度、涉農貸款核算總量、貸款損失核算總量以及融資、擔保責任額度核算等因素,綜合測算決定,每年有所浮動。
第三章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十條 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監管部門要求的統計標準,小額貸款公司每年核算其涉農貸款量、貸款損失量;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每年核算其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貸款數量、融資擔保責任額度。
第十一條 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或擔保服務的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其逐筆業務開展情況應到所在地級以上市金融局備案;對未備案的可不受理其補貼申請。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于每年2月末前,填寫《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表》(附件一),連同申請報告,向縣級監管部門申報補貼。
(二)縣級監管部門會同縣級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聯合出具初審意見,上報所在地級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聯合出具復核意見。由市金融局填寫《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附件二),連同申請報告,上報省金融辦。
(四)省金融辦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核各市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及其他申報材料,在收齊各市上報的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填寫《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附件三),送省財政廳。
(五)省財政廳對《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及其他申報材料審核后,在10個工作日內向小額貸款公司撥付補貼資金,并向省金融辦抄報撥付情況。
第十三條 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補貼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于每年2月末前,填寫《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表》(附件四),連同申請報告,向市級金融局申報補貼。
(二)市級金融局會同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聯合出具初審意見,由市金融局填寫《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附件五),連同申請報告,上報省金融辦。
(三)省金融辦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核各市上報的《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及其他申報材料,在收齊各市上報的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填寫《廣東省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附件六)送省財政廳。
(四)省財政廳對《廣東省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及其他申報材料審核后,在1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機構(省級、市級分行或法人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總公司)撥付補貼資金,并向省金融辦抄報撥付情況。
第四章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及其他各類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縣級監管部門報送季度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監管部門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金融工作部門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補貼資金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申報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補貼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不定期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各級金融工作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對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金融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小額貸款公司虛報材料騙取補貼資金,上級相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并按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各小額貸款公司或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應于每年3月末前將上年度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縣級金融工作部門,報告內容包括資金的使用情況、資金的使用效果以及意見建議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表:一.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表
二.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
三.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
四.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表
五.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
六.廣東省銀行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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