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中國現狀及亞洲實踐”課題項目由博鰲觀察、中國光大銀行[微博](3.28,0.00,0.00%)、中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聯合發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巴曙松[微博]擔任項目主持人、首席經濟學家。新浪財經和新浪微博為獨家網絡支持。以下為報告摘錄: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歷程
從2005年5月人民銀行開始著手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到現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試點階段、規范管理與推廣階段、快速發展階段。
(二)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概況
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6080家,從業人員70343人,實收資本5146.97億元,貸款余額5921.38億元,全年新增貸款2005億元。對比去年同期,全國小貸公司增加了1798家,貸款余額增長了2006億元,全年新增貸款增長了70億元。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困境
法律地位不明,身份問題成最大障礙
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在性質上僅屬于一般工商企業,而不是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面臨著身份定位的尷尬:它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從事金融業務,卻不能取得金融許可證。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沒有確認,小額貸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規的金融體系之外,在同業拆借、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法律訴訟等方面難以享受與金融機構的同等待遇。
一是稅收優惠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資金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5號),金融企業可享受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單筆貸款在5萬元以下的農戶小額貸款免征營業稅,所得稅稅基減少10%;針對機構設立在縣域的農信社、農商行、農合行和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營業稅按照3%的稅率執行(大銀行這一稅率為5%)。而小額貸款公司由于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無法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在目前沒有任何稅收優惠的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全部利息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5%、營業稅及附加5.56%。廣東省小貸公司協會在調研訪談中提出,稅賦高是制約小貸公司發展的主要瓶頸,小貸公司的利潤約有35%,甚至40%都拿去交了稅。
二是財政補貼方面。《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提出,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但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至今還未制定相關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的實施細則,因此目前中央財政層面上沒有針對小貸公司的財政補貼政策。由于身份問題,小額貸款公司不能享受到國家對農村金融和小企業金融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在服務農村金融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
此外,雖然各地地方政府相繼推出相關補貼扶持政策,但普遍存在政策落實不到位的現象。例如浙江省對小貸公司進行財稅優惠的做法,主要是先全部征繳入庫再以一定比例進行返還。但是由于各區重視程度不一,各個區縣之間的財稅政策落實程度有顯著不同,這樣小貸公司無法得到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三是融資成本方面。受限于“非金融機構”的身份,小額貸款公司融資不能采用同業拆借方式,只能采取工商企業貸款方式從銀行獲得融資,因而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而小額貸款公司不具備充足的抵押和質押資產,從而增加了融資的難度和成本,進而增加“三農”和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融資渠道的不通暢,直接影響到其融資規模和應有效能的發揮。據廣東省小貸公司協會估計,由于受融資比例和相應的融資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影響,整個行業實際融資的比例平均還不到資本金的20%,遠遠無法滿足市場的資金需求;由于不吸存,且受貸款利率上限和融資比例的限制,加上貸款筆數多、單筆金融小、機會成本大,小額貸款公司的資產收益率還比較低,一般在5%~10%左右。
由于小貸公司融資成本較高,小貸公司必須對客戶進行篩選,貸款投放流入利潤較高的行業,對微利薄利的正規服務實體經濟的業務投入減少,這大大影響了小貸公司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支持效果。調研中得知重慶某小貸公司的一個現狀:由于稅收等融資成本較高,2012年上半年此小貸公司75%的客戶來自于地產相關行業,只有25%的農戶和小微企業客戶;下半年由于重慶市出臺稅收優惠政策致使成本降低后,服務的小微企業客戶數量明顯上升。據悉此現狀普遍存在于一些小貸公司中,表明融資成本的降低對小貸公司服務于小微企業和三農有一定的激勵作用。
四是法律地位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并非金融機構,此種模糊性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幾個問題難以解決:首先法律依據不足。小額貸款公司依托于《公司法》,但在《公司法》中沒有涉及貸款類業務的規定,而要從事金融服務,還應當取得銀監部門的許可。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銀監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貸款通則》也規定貸款人必須經監管機構批準經營貸款業務。在《公司法》中找不到適用依據,又不符合法律法規關于貸款業務的要求與條件,使小額貸款公司處于尷尬的境地。這種矛盾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處于法律監督的空白狀態,可能引致一定的法律風險。其次是法律保護不足。小額貸款公司因其較突出的私營性質,加之目前對債權的司法保護力度不夠,貸款無法收回的經營風險較大。
在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2008年聯合發布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50%;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一直以來,銀行再融資和股東增資擴股是小貸公司獲得資金的兩大主要渠道,但受限于1:0.5的融資比率和10%的最大股東持股上限,這兩種方式遠難滿足小貸公司的融資需求。
此外,雖然一些省份相繼出臺新規,放寬當地小貸公司從銀行能夠獲得融資的比例,然而實際情況卻是,由于銀行只執行銀監會所規定的50%的融資比例限制,于是各地金融辦出臺的融資比例新政難以得到執行和落實,小貸公司甚至很難按50%左右的融資比例從銀行獲得融資。在廣州調研了解到,雖然廣東省金融辦100%融資比例新政已在去年年初發布,但至今也只有廣州市信德小貸公司和順德美的小貸公司兩家成功突破50%融資杠桿。
未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經營風險大
2008年,央行發布的個人信用系統管理辦法中指出,小型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在內,在未來發展過程中是應當納入到整個的征信系統里面來的。但小貸公司對接央行征信系統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目前也只有約100家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到央行征信系統。由于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統,小貸公司無法查詢貸款客戶在銀行的貸款和負債結構,同時商業銀行也無法查詢客戶在小貸公司的借貸情況,這直接導致了小額貸款公司與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在融資對接中出現信息不對稱問題,增大了小貸公司和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進而可能導致小微企業重復融資現象出現,加大了整個行業的潛在風險。
同時,征信問題也降低了小貸公司的審貸效率,影響其小額貸款的發放。例如成都市翰華小貸公司在解決征信問題時的做法是帶著客戶去查詢。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個人帶上有效身份證件,便可前往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征信管理部門或位于北京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貸信息。然而這種做法大大降低了辦事效率,因為小額貸款客戶的資金需求特點為急與頻繁,因此帶客戶去查詢大大降低了小貸公司的有效業務處理速度。
監管標準不一,業務拓展受制約
一方面,當前政策不允許小額貸款公司開設分支機構、跨地區經營,對于有一定規模并且正規著力服務于實體經濟的小貸公司,不利于其擴大規模、壯大實力,更廣泛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經濟。另一方面,一些省份雖然已經放松禁止跨區經營的規定,允許一部分有實力的小貸公司在一定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但實際情況的制約使得業務拓展難以實現。這是由于小貸機構在各地主要由金融辦監管,造成各地政策與監管標準不一,小貸公司分支機構自身的注冊資本情況、財務指標、業務操作流程、貸款行為規范、風險控制要求等指標與當地監管機構的要求可能產生沖突而造成拓展受阻。此外,由于各地金融辦的監管標準不統一,小貸公司難以建立統一的IT系統,也加大了跨地區開展業務的難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