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方財富網
今年以來,社會公眾對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關注甚于以往,一個原因是溫家寶總理強調今年上半年一定要把“新36條”實施細則制定出來,另外一個原因是3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改革試驗區,期待著通過這兩個重大事件,進一步出臺有利于小貸公司發展的優惠政策。
2008年以來,小貸公司發展之路可謂崎嶇不平,主要歸因于兩方面原因。其一,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和一種新的探索,小貸公司本身在經營上出現了許多誤區,諸如參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暴力催收等問題,一定程度擾亂了整個社會正常的金融秩序,加上部分小貸公司片面追逐利潤,將注冊資金用于房地產、股票投資,嚴重影響了自身以及銀行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同時,一些銀行從業人員充當資金“掮客”,非法參與民間借貸,進一步加大了小貸公司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其二,過分的政策壓抑也是小貸公司難以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政策制定部門只有進一步解放思想,把改革創新的步子邁得更大一些,小貸公司才能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有更多用武之地。
要解決好小貸公司發展空間問題。一是化解資金困境。按4年以前銀監會和人民銀行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貸公司僅能以0.5倍資本杠桿進行籌資,大大低于普通銀行業機構8-10倍的杠桿水平,且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這使得小貸公司資金供需矛盾日益凸顯,無錢可貸問題司空見慣,倒逼小貸公司與銀行員工非法勾結獲取資金。也就是說,原本出于“善意”的政策法規反而造成小貸公司飲鴆止渴,鋌而走險。因此,針對達到特定監管標準的小貸公司,可以考慮允許它們向超過兩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小貸公司廣泛吸收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同業存款,但融資杠桿比率控制在不超過2-3倍;以及允許小貸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二是開放征信系統。考慮在借款客戶簽字同意基礎上,允許小貸公司借助征信系統進行查詢,甄別企業或個人經營狀況,有效管控貸款風險,同時也進一步提高征信系統的社會效益。三是給予稅收優惠。目前,小貸公司需繳納的稅項包括5.56%的營業稅及附加稅、25%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自然人股東20%的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 ,稅負約占營業收入的30%,遠高于其他銀行業機構。稅負較重不僅挫傷了股東進一步增資擴股的積極性,也無法促進小貸公司將信貸投向收益低、風險高的“三農”領域。為促進小貸公司健康發展,必須對其繳納的各項稅費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減免。
要開展小貸公司作為主發起行試點。5月26日,監管部門出臺《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并再次提及“允許小額貸款公司按規定改制設立為村鎮銀行”,充分釋放了鼓勵“民營”的積極信號。但是,這個《實施意見》仍然回避了小貸公司在改制后可以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問題。不可否認,一旦允許小貸公司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就可能釀成一定金融風險,但是風險究竟有多大?風險的關鍵環節在哪里?風險是否易于控制?包括監管部門在內的社會各方很可能都說不清楚。因此,可以開展小貸公司主發起村鎮銀行試點,并且在我國東、中、西部地區各選1—2家試點行,用5年左右時間為上述問題找到準確答案。
要加強對小貸公司經營風險的監管。一是統一監管部門。目前,全國各地小貸公司的監管部門并不統一,有的在金融辦,有的在工信廳,有的在工商局,監管職責不明確,監管重視程度不足,而且重審批、輕監管現象突出。有必要盡快明確統一的監管機構,形成自上而下縝密而完整的風險防范網絡。二是強化風險監管。小貸公司雖然不是金融機構,但是監管部門可以參照商業銀行監管的理念、經驗和模式,不斷改進和加強監管,督促完善風險內控、嚴格執行貸款三查、提足貸款撥備,并且不得動用準備金發放貸款;參照“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嚴密監控小貸公司資金流向,確保一定比例的信貸資金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領域,并且確保全部資金直接進入實體經濟,否則不得享受政策優惠。三是發揮銀行作用。小貸公司的重要資金來源仍是銀行,如果銀行對借出去的錢不上心,最后遭殃的首先是自己。商業銀行一定要健全相關制度,建立覆蓋小貸公司日常經營狀況、盈利能力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綜合評價體系,制定專門授信管理辦法和操作細則,明確貸款準入條件、授信審批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同時注重貸后管理,完善貸款保全方案,切實保障銀行資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