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張艷芬)近日,針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該案系金融借款糾紛,不適用關于民間借貸的新司法解釋。沉寂一段時日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4倍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適用問題,再次成為焦點。
雖然這則地方司法案例明確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借貸利率上限不用“錨定”4倍LPR,讓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持牌機構“大松一口氣”。但另一個問題仍然懸而未決——小貸機構是否適用于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畢竟,從目前來看,線下傳統小貸公司和網絡小貸公司還未被貼上“金融機構”的標簽,是否屬于持牌金融機構尚有爭議。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修改,將原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24%和36%”降低到“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約為15.4%。
當前15.4%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如果適用于小貸公司,對整個行業不啻為“大地震”。民間借貸利率的“紅線”下移,讓小貸行業經營處于緊張狀態,15.4%的利率上限讓好些個小貸公司幾乎干不下去。有網絡小貸公司業務人士認為,如果小貸公司的借貸糾紛適用于民間借貸的新司法解釋,則已違約客戶、甚至正常存量客戶均有可能發起訴訟,要求按照15.4%利率重新計算資金價格,這會對小貸行業形成普遍打擊。
小貸行業人士認為,目前小貸公司的定性問題還不明確,能否“搭上持牌金融機構這一便車”,是決定其是否“錨定”4倍LPR的關鍵。當前,除了小貸公司本身的屬性尚存爭議之外,其與銀行合作的聯合貸款更未明確。因為互聯網業務的發展,近幾年出現的金融創新業務確實存在司法界定滯后的一面,但目前有關監管體制、司法解釋正在加速完善。
銀保監會近期發布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到了關于網絡小貸公司的監管體制問題,即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督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監管部門對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審查批準、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準、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監管體制明確后,有關小貸公司的屬性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等待明確。
而從司法層面看,即使關于持牌金融機構借貸糾紛案件,各地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標準尚未統一。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屬于最新的典型案例,但也屬于特殊案例。
從最近的消費金融公司與個人借款合同糾紛案以及銀行與個人信用卡糾紛案例看,不少地方法院仍然延續參考民間借貸利率“紅線”的慣例。與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一樣,近期出現多起支持利息上限錨定“LPR的4倍”這一判決結果。比如,10月12日,成都市郫都區法院發布了多則四川錦程消費金融與個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其中均提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以不超過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4倍為限。
看來,小貸公司是否參照民間借貸“紅線”,“子彈”還要再飛一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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