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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深圳市正式發布《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稐l例》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的主體責任,規定了政府部門和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
這是全國首部綠色金融領域的法律,也是在綠色金融領域的一次具有全國示范意義的大膽創新。
在此之前,我國綠色金融領域取得了一定的發展成績。2016年,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我國成為全球首個由中央政府推動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國家。當前,中國的綠色信貸規模存量世界第一位,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已超過11萬億元,綠色債券存量規模1.2萬億元,排在世界第二位。
不過,由于綠色產業和項目通常具有投資期限長、回報率偏低等特征,與現有金融體系存在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期限錯配等矛盾,綠色金融工作推進效率仍有待突破。而以本次《條例》為契機,有望推動金融機構內部逐步樹立綠色發展的理念,為綠色金融的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一是優化激勵約束機制,解決金融機構積極性不足問題。
盡管我國綠色貸款、綠色債券體量不小,但與實際需求相比尚有差距。這是因為綠色項目本身期限較長,而銀行信貸資金一般提供一年以內貸款,遠遠不能滿足綠色融資需求;同時綠色金融項目本身收益率不高,甚至很難達到普通項目的收益率。為此,有關部門已發布一系列財政、金融、稅收、產業等激勵措施,為綠色金融發展提供驅動力。
在此基礎上,本次《條例》明確提出要落實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除了要求對投資項目開展投資前評估和投資后管理的要求外,更針對一定條件下金融機構貸款或者股權投資的項目發生生態環境損害的事件予以處罰,此舉進一步強調了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而且《條例》還對其他違法行為提出了針對性的法律責任,加強了相關規定的強制性執行效果。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機構的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這一突破性要求將提高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的重視程度。
二是明確制度建設要求,提升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專業性。
據了解,部分金融機構對綠色金融業務的認定標準不一,更缺乏專業的執行團隊,業務人員對適用的綠色金融工具理解存在偏差,出現了相關工作效率不足,對“漂綠”、“染綠”項目難以辨別等問題。
《條例》以法律形式加強了約束力,規定各類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內部綠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銀行綠色信貸管理制度、保險綠色投資管理制度、機構投資者綠色投資管理制度等。這意味著,此前“點綴性”的綠色金融業務將演變為對金融機構日??己藱C制的一部分。
隨著《條例》要求各金融機構組建專業團隊、專門的綠色金融標準政策以及項目信息披露力度加強,綠色金融從標準制定、審核再到執行的專業性都有望大大提升。更進一步來看,隨著金融機構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的重視,有望吸引一大批市場化機構提供配套支持,形成多元化、專業化的市場運作和競爭機制。
三是強化跨部門協同,增強綠色金融業務開展的系統性。
從9月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碳中和目標,到近期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再到《條例》出爐,不難看出,綠色發展、綠色金融牽涉到的是多部門、多主體。
顯然,作為一個強外部性領域,綠色金融不僅事關金融業,也牽涉到環保部門、發改委、工信部、企業自身乃至每一個人。因此,通過法律形成強約束力,既有助于扭轉各地各部門碎片化、個案化的管理方式,也有望調動多部門的積極性,形成政策的協同效應。
當前,《條例》主要適用于深圳特區,這與我國綠色金融探索的區域性試點改革思路相一致。作為先行先試的改革排頭兵,深圳此舉有望形成示范效應。我們期待,隨著綠色金融發展上升到法律層面,未來將有更多金融機構把綠色發展融入日常業務中,推動形成更專業、更系統、更高效的綠色金融發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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