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計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根據《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發展的意見》、《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小額貸款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部門依照《公司法》、《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合肥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采取風險提示、約見高管談話、質詢、警告、停業整頓、取消高管任職資格、扣分、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并根據計分情況實行分類監管。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條 全市各縣市區和開發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管計分,計分結果按月向市金融辦備案。市金融辦對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計分情況實行年度通報。
第二章 扣分項目和標準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計分周期為一個年度,總分12分,年終計分情況代表其當年合規運行狀態。10分以上(不含10分)的為A等次;6分(不含6分)至10分(含10分)的,為B等次;6分以下(含6分)的,為C等次。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實行以下扣分項目和標準:
(一)貸款利率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每次扣1分;
(二)違規跨區域經營的,每次扣1分;
(三)超比例向銀行融資或者向超過2家以上銀行融資的,每次扣1分;
(四)向同一借款人貸款超過規定比例的,每次扣1分;
(五)未按規定足額撥備的,每次扣0.5分;
(六)應批準事項未經批準擅自實施的,每次扣2分;
(七)未按規定備案銀行賬戶,并簽署三方監管協議的,每次扣1分;
(八)超出核準經營范圍開展其他活動的,每次扣1分;
(九)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每次扣2分;
(十)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材料的,每次扣1分;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每次扣1分;
(十二)發生重大風險事件隱瞞不報、遲報、謊報的,每次扣3分;
(十三)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每次扣2分;
(十四)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的,每次扣2分;
(十五)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考試不合格的,每人每次扣0.5分,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每人每次再扣1分。
(十六)監管部門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其他違規行為,比照上述款項對應風險給予相應扣分處理。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一次性扣完當年分值,市金融辦依法將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二)非法集資的;
(三)以借款名義進行內外部融資的;
(四)發放高利貸的;
(五)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情節嚴重的;
(六)發生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章 計分執行
第八條 計分從每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計分分值不轉入下一計分周期。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一次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的,分別扣分,累計分值。
第十條 發生第七條規定行為,市金融辦將依法將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同時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
第十一條 市金融辦定期對分值10分以下(含10分)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風險警示,每年1月底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通報記分結果。
第十二條 對A類小額貸款公司,優先推薦享受相關政策和評優,除常規性現場檢查和必須進行的檢查外,市金融辦不再安排其他專項現場檢查。
第十三條 對B類小額貸款公司,推薦享受相關政策,除常規性現場檢查和必須進行的檢查外,市金融辦每年安排的專項現場檢查不超過2次。
第十四條 當年被評為C類的小額貸款公司,責令其暫停經營活動,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整改通過后方可重新營業。C類小額貸款公司重新營業后,除要求其常規性報送相關報表外,還要報送放貸企業相關情況,同時監管部門根據需要隨時開展專項現場檢查。
第十五條 連續2年被評為C類的小額貸款公司,市金融辦提請省政府金融辦撤銷其經營貸款業務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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