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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0日
廈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防范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廈門經濟特區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以及日常消費需求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小額貸款公司在地方政府扶持政策方面與其他金融業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條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具體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工作,配合市金融監管局開展對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屬地金融風險防范處置職責。
第六條 鼓勵本市小額貸款公司依法成立行業協會,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開展行業發展研究、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標準化建設、職業技能培訓、會員權益保護和糾紛調解等工作,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市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特征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并應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登記。未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相關企業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使用“小額貸款”字樣。
第八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且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者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
(二)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具備相應的出資能力,以合法的自有資金出資,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包括近5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3年以上從事金融、會計、法律或者其他相關業務的從業經驗等;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者最大股東)應當為法人,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不高于65%;
(二)近3年連續盈利,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三)實施本項目投資后長期股權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60%;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前款(一)至(三)項規定的財務指標根據合并會計報表口徑計算。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者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擬設小額貸款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權結構、主要業務模式、設立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內容;
(二)股東資信材料,企業法人股東應當包括營業執照、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主發起人或者最大股東需提供近2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出資能力專項審計報告(含上一月度財務報表)、企業信用報告;自然人股東應當包括身份證件、個人信用報告、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承諾書、出資能力專項審計報告;
(三)股東出資的驗資報告;
(四)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材料,包括身份證件、個人簡歷、個人信用報告等相關材料;
(五)公司章程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材料。
第十二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申請人憑批準文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金融監管局在受理后,可以將申請材料轉給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人民政府,由所在區人民政府重點就設立必要性和可行性、注冊資本、股東資質、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內部管理制度等提出初步意見后報市金融監管局;必要時還可以組織專家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進行論證,出具專業意見。
第十三條 本市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在福建省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并自分支機構辦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向市金融監管局備案。
福建省其他地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且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者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
(二)經營小額貸款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符合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福建省其他地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市金融監管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履行相應批準程序:
(一)申請書,包括擬設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組織架構、主要業務模式、設立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內容;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資信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近3年經營小額貸款業務情況、近2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承諾書;
(四)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資格材料。
國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一)合并、分立、終止;
(二)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六條 經批準變更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持市金融監管局的批準文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
(一)變更公司名稱、營業場所、組織形式;
(二)增加注冊資本;
(三)擴大業務范圍;
(四)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五)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對相關業務承接以及債務清償做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市金融監管局的監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批準文件交由市金融監管局注銷,并由市金融監管局公告注銷信息。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委托貸款;
(三)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批準文件;
(二)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
(三)吸收存款、變相吸收存款;
(四)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五)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
(六)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
對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依法通過以下方式融入資金:
(一)發行債券;
(二)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三)股東借款。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各類債務性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倍。其中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小額貸款公司通過股東借款形式融資的,股東應當以合法的自有資金出借。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投資余額不高于凈資產的20%。其中,對同一企業投資余額和貸款余額不高于凈資產的10%。不得投資非自用房地產。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可不受行政區域限制開展業務。
對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同意后,可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開展貸款業務,但不得超出福建省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合理的利率定價機制,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相關要求明示貸款年化利率,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微企業、“三農”、個體工商戶、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提供信貸服務,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
(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
(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關聯方提供與本組織利益相沖突的交易,不得通過關聯方交易為關聯方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進入放貸專戶的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報備,并按市金融監管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金融監管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法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設立審批文件、營業執照、監督電話和自律承諾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將貸款風險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等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當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九條 支持條件成熟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根據自愿原則申請加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按時合規向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參加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的企業信用評級,信用評級結果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政策扶持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對各類業務數據進行災備處理,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牽頭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分類監管、年度考核評價等監管機制。
營業期滿6個月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參加當年度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要求接入本市地方金融非現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市金融監管局、所在區人民政府及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等按期報送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所報送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監管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第四十三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依法采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失聯”或者“空殼”小額貸款公司,市金融監管局應當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或者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小額貸款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小額貸款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者“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四十五條 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市金融監管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廈門經濟特區地方金融條例》等規定的,由市金融監管局依法處罰;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市金融監管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并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市金融監管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資格,并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第四十七條 市金融監管局牽頭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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